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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稅規范會展業營業稅征管、明確計稅營業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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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各種展覽活動(下稱“會展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山東省青島市地稅局下發了《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會展業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68號,下稱通知),對會展業營業稅有關問題作出明確。 通知指出,納稅人主辦(組織)會展業務,以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和參觀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統一代理支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廣告宣傳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對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納稅人,委托承辦方承辦會展業務,以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和參觀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承辦方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對承辦會展業務的納稅人,接受主辦(組織)方的委托承辦會展業務,以向主辦(組織)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統一代理支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廣告宣傳費、交通運輸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主辦(組織)或承辦會展業務,必須憑其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作為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憑證。“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憑證。 會展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結算。項目的計稅營業額為該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該項目發生的按規定扣除的費用,不同項目的扣除費用不得相互抵扣。同一項目實現的應稅收入與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不在同一納稅期的,可延至下一納稅期扣減當期計稅營業額,直至為零后不再扣減。 主辦(組織)或承辦方應按會展項目分別核算,將扣除項目費用單獨設置明細帳,與其他費用分別核算;扣除項目費用與其他費用劃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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