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成本分攤協議和資本弱化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30 |
|
成本分攤協議和資本弱化規定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和資本弱化管理是特別納稅調整的重要環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對此的規定,使之更加與國際標準接軌,也為納稅人提供了更明確的納稅合規指引。 成本分攤協議 常見的成本分攤協議包括共同開發無形資產和勞務的提供。為避免對成本分攤協議的濫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對于勞務的成本分攤只限定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對于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并按時(企業達成成本分攤協議后30日內)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成本分攤協議,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二)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五)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資本弱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在資本弱化條款下一般企業的關聯方債資比為2∶1;金融企業為5∶1。《實施辦法》細化了資本弱化債資比的計算方法,并提出了在超過規定債資比情況下企業應準備的同期資料以證明其關聯方借款符合公平交易原則進而保證向關聯方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實施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包括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如委托貸款),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