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20年5月)
1.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預繳環節選擇了單獨計算方式,年度匯算時能否改為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因此,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2.個人所得稅匯算,什么情況下會導致退稅審核不通過或者退稅失敗?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導致退稅審核不通過或者退稅失敗: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確;
(2)您提交的銀行賬戶信息不正確或者無效,導致稅款無法退還;
(3)您的申報數據存在錯誤或者疑點;
(4)稅務機關審核時發現有需要向您進一步核實了解的情況,但您未提供聯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系方式不正確,無法與您聯系;
(5)稅務機關向您核實有關年度匯算申報信息,您尚未確認或說明。
3.新個稅法下,年度匯算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何計算收入額?
答: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4.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賠付給員工的雙倍工資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范圍是什么?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三、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五、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6.納稅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醫療扣除的自付金額?
答:目前,國家醫療保障局已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查詢服務。參加基本醫保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查詢2019年度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累計金額。
7.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納稅記錄怎么在網上查詢打印?
答: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首頁-我要辦稅-北京市網上稅務局(自然人版)。
自然人納稅人可自行網上開具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記錄。納稅人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版(個稅WEB端)(網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方網站,點擊“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實名登錄后點擊北京稅務特色應用,使用【納稅記錄開具】功能。
8.有關殘疾人工資薪金減免個稅政策?
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規定:“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9.本月發放的2019年一次性獎金申報時的稅款所屬期如何填寫?
答:“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收入的當月,即應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計稅期間。
10.2019年取得了解除合同補償金匯算并入收入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1.如果老人今年4月意外離世,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是不是只能享受到4月,如何在app中修改專項附加扣除的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如果符合條件的最后一位被贍養人于今年4月意外離世,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享受到該納稅年度的年末,且該年度內無需修改專項附加扣除。自下一個納稅年度起,納稅人應停止申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12.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簡易申報的條件是什么?
答: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且無境外所得的,可以使用簡易方式申報。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1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是否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幾年?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的規定:“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14.我是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了所得,應于什么時候到哪里去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七、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八、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九、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
十四、本公告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畢的稅額,可按本公告第六條規定處理。”
15.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16.房屋繼承、贈與直系親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17.出差誤餐補助交不交個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8.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