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企業安全生產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境內依法從事非煤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電力生產及建筑施工的企業。其他類型企業(不含煤炭生產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費用;
(二)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三)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治理費用;
(五)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六)安全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
第五條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一)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2%提取;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l%提取;
(三)冶金、電力生產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的0.5%提取:
(四)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5%提取。
第六條 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更改。企業按上述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投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并報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從下年度開始按新的標準提取安全費用。中、省直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稅、地稅部門備案;其他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市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稅、地稅部門備案。
第七條 安全費用由企業按月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的安全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八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第九條 企業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計劃,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中、省直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報市級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對本地區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企業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致使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擠占、挪用安全費用,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指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為主要目的,直接為安全生產服務的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