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務院令第546號 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1 |
|
國務院令第546號 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等發文文號:國務院令第546號 發文時間:2008-12-31 實施時間:2009-1-1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1987年2月6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征收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1992年5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 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 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第五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第十一條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