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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函[2010]243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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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的意見 魯國稅函[2010]243號 2010-6-4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現結合我省實際,從生產銷售、外購油品抵扣、納稅申報、石腦油免稅管理等環節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成品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費稅信息管理系統》,利用該《系統》采集成品油消費稅相關信息,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 二、為確保企業防偽稅控開票數據完整,企業在更換、重新發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金稅卡,或更換防偽稅控開票計算機以及重新安裝操作系統等可能造成開票數據丟失的有關操作前,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由防偽稅控服務單位做好相關數據備份后方可進行上述操作。 三、嚴格落實企業產品備案管理規定。企業目前生產的產品,要按產品種類、名稱、是否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及工藝流程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除常溫下為氣體的產品外,其他產品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報告中必須有辛烷值、含鉛量,傾點或凝點的檢測數值,下同);企業生產經營發生變化,必須將新增產品(常溫下氣體的除外)的種類、名稱、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是否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及工藝流程等,自生產經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企業銷售產品時,應按規定全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妥善保管與銷售有關的內部自制憑證,如過磅單、出庫單、流量表記錄、收付款憑證、銷售日報表等。企業銷毀上述資料前,應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方可銷毀。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兩次)對企業的產品產量、產品結構、原料耗用情況、銷售收入、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對象等進行數據分析,并將分析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上報上級國稅機關。省局將根據情況,適時抽查部分主管稅務機關對有關企業的數據分析報告。 (一)對企業的產品產量、產品結構、產品銷售收入、銷售數量、原料耗用情況與上期、去年同期進行全面分析比較,評價是否與企業生產能力相符合; (二)對企業當期銷售的產品種類進行分析,分析企業是否存在產品種類變化未備案的情況,是否有新增產品屬于消費稅范圍未申報的情況; (三)對企業銷售不同產品的價格進行綜合分析,分析企業有無將高稅率產品變更為低稅率產品名稱逃避消費稅的行為; (四)對企業銷售對象和銷售產品進行綜合分析,分析企業有無將產品通過改變名稱逃避消費稅的行為; (五)對企業未申報消費稅的各類產品,結合產品的銷售價格、銷售對象進行綜合分析,分析企業有無將屬于應稅油品收入列入其他業務收入逃避消費稅的行為。 六、為防止企業更換應稅油品品目名稱,省局將根據全省企業產品生產情況,建立全省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產品品名備案目錄,以方便基層國稅機關加強管理。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納稅輔導和政策宣傳,監督企業規范設置《抵扣稅款臺帳》。納稅人必須按照國稅發〔2006〕49號文件規定建立《抵扣稅款臺帳》,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置臺帳。需要另行設置臺帳的,只得在國稅發〔2006〕49號文件規定內容基礎上增加內容,不得刪減內容。未按照規定設置《抵扣稅款臺帳》的,不予抵扣稅款。 八、嚴格對企業外購的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油品的已稅原料(指汽油、柴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的稅款扣除管理。 (一)企業從成品油生產企業初次購進已稅原料,必須提供由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該企業成品油生產資質證明的復印件(加蓋該企業公章)或(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企業為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資質證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可以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二)企業從具有“進口成品油資質”的商貿企業初次購進已稅原料(專用發票備注欄注明“進口已稅**油),必須提供由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該企業進口成品油資質證明的復印件(加蓋該企業公章),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可以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三)企業從一般商貿企業購進已稅原料,除銷貨方同時提供購進該已稅原料所對應(數量和貨物名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和購進企業(指一般商貿企業對應的銷貨方)符合上述(一)、(二)款所述有關資質證明以外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經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九、企業抵扣稅款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貨物名稱,必須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67號文件”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所列的油品名稱一致,其他貨物名稱一律不允許抵扣稅款。 解讀財稅[2008]167號: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 十、企業在辦理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必須按規定完整的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二)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3.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時,要認真進行以下內容審核。 (一)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與附表之間邏輯勾稽關系審核; (二)成品油消費稅抵扣憑證、成品油消費稅抵扣臺賬、成品油消費稅抵扣明細一致性審核; (三)申報繳納成品油消費稅油品與油品認定備案應繳納成品油消費稅油品審核; 實行電子申報的,電子申報系統中要具有上述有關自動審核功能。 十二、嚴格《山東省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簡稱《證明單》)使用管理。《證明單》統一由市局保管,嚴格發放領用手續和數量。主管稅務機關對轄區內從事以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使用《證明單》實行備案管理。對申請使用《證明單》的企業要進行實地核實,主要核實是否生產符合規定條件的乙烯、芳烴類產品,對符合條件的建立石腦油免稅企業檔案,準予使用《證明單》。企業生產新增乙烯、芳烴類產品,必須重新申請。以石腦油為原料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的企業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備案資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三)本企業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名錄; (四)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十三、企業在辦理《證明單》核銷時,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證明單》回執聯、核銷聯、存根聯注明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代碼、號碼、開票日期與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的相關內容進行認真核對。經審核,《證明單》與銷售發票相關內容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在《證明單》核銷聯、回執聯、存根聯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意見“欄,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將《證明單》存根聯連同銷售發票原件一并退還企業,同時將銷售發票復印件附于《證明單》核銷聯之后裝訂留存備查。 十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證明單》回執聯傳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并作核銷登記。 十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石腦油生產企業及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作好石腦油生產加工及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控,切實加強石腦油免稅管理。 十六、本文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2009年流轉稅相關政策變動解讀之成品油消費稅政策 國發[2008]37號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 財稅[2008]168號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 財稅[2008]19號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 國稅發[2008]45號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 國稅函[2008]1073號開展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 卷煙、成品油、乘用車等行業消費稅政策解讀 貨便函[2009]58號開展成品油稅費改革執行情況調查 財預[2008]479號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有關預算管理問題 財預[2009]351號規范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 成品油價稅費改革若干問題答問 財關稅[2008]12號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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