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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籌劃:股票期權下的最低稅負方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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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的獨立性,可將工資薪金所得分為三類(假設不考慮低價取得住房所得):第一類是月工資(包括歸屬于月度的獎金,下同),第二類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第三類是股票期權所得。企業應當根據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式的特點,合理制定全年工資發放方案,從而使個人所得稅負擔最小化。 股票期權所得相關的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票(包括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工資薪金所得的最低稅負分配方案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目前對股票期權所得采取的是獨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納稅人的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多少,對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負擔不產生直接影響。與全年一次性獎金類似的是,股票期權所得一年只能有一次(分次取得的合并為一次計稅),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同的是,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是純粹的超額累進稅率,這實際上給了納稅人第二次按月平均發放工資并適用低稅率的機會,即存在股票期權所得的納稅人可將工資剔除19200元后,平均到24個月發放,然后再結合全年一次性獎金測算最低稅負方案。在“月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低稅負分配方案(見本版7月23日文章)”的基礎上,將月工資視為24個月重新測算,即可得到考慮股票期權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方案”(假設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都長于12個月,具體計算可參見本版配發文章)。 根據該方案,可以看到,如果僅僅是考慮到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因素,年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起點為6000元,加上股票期權的因素,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起點上升到12000元。由于收入籌劃點的提高,相應地增加了個稅的籌劃空間。 例如,甲公司總經理王某年薪為100萬元,其年薪的領取方案有三種方式,方案一為單純月度工資方式,方案二是工資加年終一次性獎金方式,方案三是工資加年終一次性獎金加股票期權方式,我們可以分別計算三種方式的個稅繳稅額。 方案一:王某每月領取工資83333.33元(1000000÷12)。王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83333.33-1600)×40%-10375]×12=267819.98元。 方案二:給王某安排一次性獎金48萬元,每月領取工資43333.33元[(1000000-480000)÷12].王某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月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43333.33-1600)×30%-3375]×12=10974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480000×25%-1375=118625元。 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09740+118625=228365元。 方案三:根據股票期權下的工資薪金所得分配方案,給王某安排全年一次性獎金24萬元,每月領取工資32466.67元{[(1000000-19200-240000)÷24]+1600},另安排股票期權所得370400元[(32466.67-1600)×12].王某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月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32466.67-1600)×25%-1375]×12=7610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240000×20%-375=47625元。 股票期權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370400÷12×25%-1375]×12=76100元。 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76100+47625+76100=199825元。 方案三和方案一相比,可以節稅近6萬元。從以上結果不難看出,在存在股票期權的前提下,如果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方案”,合理安排月工資、全年一次性獎金和股票期權所得,則可以使個人所得稅負擔最小化。 在使用“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方案”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因為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數額和支付時間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而且股票期權所得的實現時間和實現金額事實上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方案”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完全實現。但企業仍然應當盡可能參照“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方案”合理安排員工的工資薪金結構,并均衡發放月工資,從而使個人所得稅負擔接近于最低稅負。 2.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的規定,非上市公司員工也可取得股票期權所得。 3.如果某些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短于12個月,則需要重新測算最低稅負方案。 4.在月工資與股票期權所得適用最高稅率保持相等的前提下,其上限和下限可以調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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