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
(一)13號文件第三條“試點地區當前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當前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13號文件第六條第(二)款“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是指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按照150%在稅前攤銷。
(三)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單獨進行核算,單獨設置輔助核算賬目歸集計入當期損益和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未單獨核算研發費用、未單獨設置輔助核算賬目歸集研發費用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企業享受13號文件規定的試點稅收政策的,對當年新增研究開發項目,在備案時應提供市級科技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市級科技部門在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意見”時,應明確“該研發項目符合13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和領域范圍”。
二、關于備案管理的要求
(一)為方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備案,享受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其中: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企業申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相關資料:
1.《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綜合備案表》(附件4);
2.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3.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附件5);
4.申請享受13號文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除應報送上述第1條至第3條列舉的材料外,還應報送下列材料:
(1)13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的資料;
(2)《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企業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表》(附件6)。
5.申請享受14號文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除應報送上述第1條至第3條列舉的材料外,還應報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情況表》(附件7)。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
(一)15號文件第一條所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按照實際發生的股權轉讓次數,在每次取得股權轉讓收益后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15號文件精神,企業技術人員享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應由獎勵單位在股權獎勵次月7個工作日內將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2.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
3.獎勵單位股權激勵方案和獲獎技術人員名單;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情況表》(附件8)。
(三)獎勵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并在股權獎勵發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變化情況表》(附件9),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試點稅收政策的企業是否注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進行核查,發現享受試點稅收政策的企業未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稅收政策綜合備案表
5.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在園區內注冊證明
6.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企業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表
7.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情況表
8.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情況表
9.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科技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獎勵個人變化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