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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工資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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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8年應付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否不用提取?直接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以前年度未用完的福利費等是否可接著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上規定應是按實際發生數在規定比例內扣除。 以前提取的福利費應按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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