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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稅解答外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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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日前發布通知(滬國稅進[2008]40號),對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中若干問題進行了解答。 上海國稅局表示,《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6]111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后,部分分局在具體審核中反映了一些問題。經商市發改委,現明確如下: 1.問:目前在審核國產設備退稅時是否需要核定可退稅投資總額和已進口設備免稅總額? 答:根據《辦法》規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和相關政策規定出具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稅務機關按照發改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列明的國產設備范圍,經核對符合有關退稅條件的,即可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問:申請辦理國產設備退稅時,若企業提交的購進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有與該項設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設計費、安裝費等等,是否需剔除后計算退稅? 答:根據規定,隨同設備銷售發生的增值稅非應稅勞務,應征收增值稅。因此,即使其在購買設備的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單獨列示,也可以計入設備總額辦理退稅。但如果設備的設計費、安裝費等增值稅非應稅勞務單獨開具普通發票的,則這部分金額不得辦理退稅。 3.問:企業申報退稅的設備金額與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金額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金額為設備的貨價(不含稅價),企業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原則上應與其一致。若企業申報退稅的設備金額大于《設備清單》中的金額,應到發改委出具變更證明;小于《設備清單》中的金額按實際價格辦理退稅,同時告知企業差額部分視同放棄?! ?.問:企業申請退稅的設備名稱與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設備清單確定以后,向發改委提出辦理項目確認書的申請。因此,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包括設備型號)應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設備名稱一致。若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以“XX流水線”、“XX設備裝置”等大類通用名稱標示,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設備名稱應與該大類設備采購合同中的具體設備名稱一致,且具體設備應符合有關規定,屬于增值稅退稅范圍?! ?.問:根據《辦法》要求,部分國產設備退稅需發函調查,函調時應使用什么函調格式? 答:在國產設備退稅審核中如需發函調查(包括采用承包方式從承建企業轉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1.0版)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7]1271號]的規定辦理。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中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2008-11-07 滬國稅進[2008]40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6]111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后,部分分局在具體審核中反映了一些問題。經商市發改委,現明確如下: 1.問:目前在審核國產設備退稅時是否需要核定可退稅投資總額和已進口設備免稅總額? 答:根據《辦法》規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和相關政策規定出具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稅務機關按照發改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列明的國產設備范圍,經核對符合有關退稅條件的,即可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2.問:申請辦理國產設備退稅時,若企業提交的購進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有與該項設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設計費、安裝費等等,是否需剔除后計算退稅? 答:根據規定,隨同設備銷售發生的增值稅非應稅勞務,應征收增值稅。因此,即使其在購買設備的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單獨列示,也可以計入設備總額辦理退稅。但如果設備的設計費、安裝費等增值稅非應稅勞務單獨開具普通發票的,則這部分金額不得辦理退稅。 3.問:企業申報退稅的設備金額與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金額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金額為設備的貨價(不含稅價),企業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原則上應與其一致。若企業申報退稅的設備金額大于《設備清單》中的金額,應到發改委出具變更證明;小于《設備清單》中的金額按實際價格辦理退稅,同時告知企業差額部分視同放棄。 4.問:企業申請退稅的設備名稱與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設備清單確定以后,向發改委提出辦理項目確認書的申請。因此,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包括設備型號)應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設備名稱一致。若發改委出具的《設備清單》中的設備名稱以“XX流水線”、“XX設備裝置”等大類通用名稱標示,則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設備名稱應與該大類設備采購合同中的具體設備名稱一致,且具體設備應符合有關規定,屬于增值稅退稅范圍。 5. 問:根據《辦法》要求,部分國產設備退稅需發函調查,函調時應使用什么函調格式? 答:在國產設備退稅審核中如需發函調查(包括采用承包方式從承建企業轉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1.0版)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7)1271號]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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