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7各市、縣(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浙江省郵政公司隸屬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7175萬元,注冊地址為杭州市莫干山路329號,公司下設11個市局、57個縣(市)局(義烏為計劃單列),7個直屬單位。主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函件業務、包裹業務、機要業務、報刊發行、集郵業務、代理業務(包括代理金融業務、代理速遞物流業務、代理電信業務、代理票務業務、其他代理業務)、信息業務、分銷及其他商品銷售等業務。
為了規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郵政服務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精神,現就浙江省郵政公司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登記
浙江省郵政公司為獨立核算的納稅人,各分公司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規定分別向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總分機構增值稅繳納辦法
1.浙江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見附件1)提供郵政服務(包括其他應稅服務,統稱郵政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2.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
(二)“一窗式”票表稅比對管理
各分支機構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其納稅申報時應進行IC卡抄報稅,并對其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信息清單》、IC卡《報稅信息清單》和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抵扣信息清單》進行審核蓋章,以確保進銷項的真實性。申報結束后,各分支機構應將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報稅信息清單》、《認證信息清單》、《抵扣信息清單》(有需要的該表應填報),連同《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一并報送總機構作為其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依據。
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其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不作“一窗式”比對。
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每季應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其附表有關欄次與《報稅信息清單》、《認證信息清單》、《抵扣信息清單》進行“一窗式”稽核比對。
(三)年度清算
1.郵政企業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年度終了后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年度郵政企業年度清算表》(見附件2)。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季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2.年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將《 年度郵政企業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省國家稅務局。
3.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省國家稅務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并補繳入庫。
三、發票領購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均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手續。
四、綜合征管軟件(CTAIS)系統管理
各級國稅機關應在CTAIS系統做好浙江省郵政公司匯總納稅申報的維護工作。浙江省郵政公司為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納稅人,各分支機構為被匯總申報納稅人。
五、有關資料報備
浙江省郵政公司應于每月月底前將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增減變動情況(名稱、所在地、開業時間等)分別報送省國稅局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未發生增減變動的,無需報送相關資料。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rar文件
1.浙江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名單
2.——年度郵政企業年度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