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一資不抵債企業清算過程中,其中其他應付款-關聯公司貸方余額為500萬元,現公司已無法支付此筆款,請問: 1.如關聯公司聲明放棄此債權,是否其他應付款清償金額為0元,清償損益為500萬元? 2.如關聯公司不放棄此債權,是否其他應付款清償金額為500萬元,清償損益為0元? 答:《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對此條釋義,……第四,將“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修改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將債權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納入其范圍; (三)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參考《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規定: 十二、關于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9〕20號)關于長期掛賬未付的應付賬款核銷的有關問題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二《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三條規定: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第四條規定,表內及表間關系: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的形成包括債權人也包括債務人的原因,應并入清算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由于資不抵債清算時,所借關聯方的確實無法償還的借款,屬于債務人的原因形成無法償還,應確認為債務清償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