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吸收合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中,將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權屬(房屋未辦權屬證)轉移過戶給你公司,向我局申請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印花稅的《申請書》收悉。
根據《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廈財企[2003]138號)、《關于同意廈門國有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權的批復》(廈經企[2003]361號)、《廈門市外商投資局關于同意并購設立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等事項的批復》(廈外資審[2003]645號)和《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及部份子公司資產重組暨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承繼協議書》、《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與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協議書》、《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及部份子公司資產重組暨股權轉讓協議書》等文件內容表明:
1.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由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100%;
2.二○○三年六月一日為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與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組合并基準日。合并后,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作為存續公司繼續存在;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給予注銷,其所有業務、資產、債務全部由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承接和享有。對你公司提出的貴公司與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印花稅申請,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文件規定,對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組行為,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權屬(房屋未辦權屬證)轉移過戶給你公司,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不征營業稅。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組行為,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權屬(房屋未辦理權屬證件)轉移過戶給你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文件規定,對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組行為,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權屬轉移過戶給你公司,不征契稅。
四、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文件規定,對你公司在企業改制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此復。
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