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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3]1184號北京市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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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京財稅[2013]1184號 2013-6-24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單位,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通知》規定,對我市銷售應稅服務的增值稅起征點規定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2〕17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2〕19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2〕1519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京財稅〔2012〕2619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京財稅〔2013〕27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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