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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財稅疑難問題解答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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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有多處所得應如何納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9第19號令)的要求,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進行管理,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對于源泉扣繳類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五十一條,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如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那么請問,納稅人應在所得發生地的國稅局還是地稅局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國稅繳納,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地稅繳納。 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的印花稅稅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據此,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問:企業將一套房屋出租,簽訂的租賃合同上明確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金額,并注明管理費是代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請問,管理費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繳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另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而在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舉物業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而物業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據此,上述企業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問:征收車船稅時,微型客車的判定標準是什么,需出具哪些憑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的規定,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發動機排氣量以如下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1.車輛登記證書。2.車輛行駛證書。3.車輛出廠合格證明。4.車輛進口憑證。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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