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祥志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交易是通過合同實現的。交易分為單一合約交易和復合交易。單一合約交易定性簡單些,也有可能復雜,如名義借錢,實際為分紅。復合交易分為第三人介入的交易、交易目的要通過一連串合約組成的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組合交易。面對不同交易類型,稅企雙方需要針對經濟交易的具體形態,運用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對具體稅案進行分析和認定,以求共識與和解。交易定性是稅法認定的前提和基礎,針對婚姻中的房產加名或者房產減名行為,如果稅法評價以交易定性理論和技術為基礎,在“房產加名”與“契稅贈與”認定問題上,就不會出現“始征終棄”和“首鼠兩端”的尷尬局面。從原初意義上講,如果各級稅務機關均能夠熟練掌握交易定性的分析工具和理論,財稅[2011]82號本來就無需出臺。
但是,由于稅法交易定性本身的復雜性,部頒稅法規則就有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而目前稅務機關對于交易定性理論和分析工具的掌握,尚處于起步階段,其根本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綜合性、復雜性和規制對象的變動不居。稅法的任務就是將部頒稅法規則納入研究視野,以此拓寬稅法的理論深度,張揚稅法的實踐秉性,并以此形成稅法共同體。
一般情形,稅法評價必基于民法規則,與民商法具有內在協調性。而稅法規則的缺陷則緣于罔顧民商法規則。在政策層面,國家財稅主管部門應專設財稅規范性文件審議機構,以提升部頒稅法規則的法學素養,增進其法學品行,打通其與部門法特別是民商法規則的隔閡與不通。在操作上,或可強化現有法治部門的部頒稅法規則審議職能,使之與反避稅規則的完善和審議相結合。
目前,在推進稅收法治建設的突破口上,應將行政復議視為稅收法治之重要抓手,并相應淡化“提升稅法立法層級”的提法或方向。隨著時間推移,該類審議機構或可逐漸獨立于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形成類似稅務仲裁或稅務法庭之類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