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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處理分寸和企業風險點提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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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是每個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時都要面對的問題,也是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稽查時的必查的項目。今天對2009年以來審理稽查案件進行整理。結合實際稽查典型案例,對稅務稽查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分寸進行一下分析,提示財務人員在所得稅匯算時控制好職工福利費的風險點,合理進行職工福利費的帳務處理。案例一,職工福利費2007年末余額未沖減補稅案一建筑企業,每年利潤都在50萬左右。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80余萬元,2008年計提60萬元,本年共使用50萬元,年末余額累計90萬元。2009年10月,稽查局對其檢查,調整增加所得額60萬元。此項補稅15萬元。稽查依據:國稅函(2009)3號,“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2010年稽查,仍有企業因此而被補所得稅并征收滯納金。提示:這個問題太簡單,太明顯了,每個稽查員都會查了。看看自己的職工福利費是否有余額?處理好。案例二,職工福利費余額沖減管理費補稅案一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2009年初由一國內著名事務所出具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的鑒證報告,并對其籌劃稅收策略。2009年9月稅務稽查,發現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4300萬元,2008年未計提福利費。當年支付職工福利費900萬元,沖減了余額。職工福利費余額還剩下3400萬元,企業沖減了管理費。企業利潤增加了3400萬元,2008年度報表好看了,對上市公司影響比較好了。但利潤的所得稅怎么辦?事務所要求企業匯算申報表將3400萬元做為所得額調減項目,少申報了所得稅。事務所給出的理由是這3400是老法稅時的余額不應再征稅了。此理由得到了許多稅務人員的認可。稽查組認為應補稅。依據:國稅函(2009)3號:“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審理時也有一些爭議,總結意見是:職工福利費沖減管理費也是改變用途,企業這樣做的直接后果是:余額沒有了,2009及以后年度企業可以計提并使用福利費,并且可以在稅前扣除了。而企業3400萬余額,如不在2008年沖減管理費用而改變用途,還要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實際上福利費沖減管理費,并在申報時調減所得額確實減少了所得稅。稅務處理決定:對此補稅征收滯納金,企業未提出異議。提示:以規避納稅義務為目的的籌劃,總是有風險的。職工福利費專款專用,改變用途是需要繳稅的。案例三,職工食堂無采購發票補稅案2010年6月稽查檢查一企業,2009年職工福利費支出總額未超14%限額,其中列支120萬元職工食堂費用,會計憑證為自制憑證,收據由食堂管理員簽字。此項目補稅30萬元。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和(2008)80號文。另: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業務招待費12萬元。全額扣除。由于招待費總額不超支,此項補稅1.2萬元。企業申辯:向農民和攤販買米面油肉等無法取得發票,但確實是實際支出的,而且符合真實發生原則。應可以扣除。職工食堂列支的餐費費是職工會餐費用支出,不是招待外單位關系戶的支出。不應做為業務招待費。審理委員會認為:“原則”是立法的依據。稅收的執行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職工福利費限額內據實扣除,相當于管理費支出,對購買業務支付的款項,無發票不能扣除。稅收文件只規定業務招待費按60%扣除,區分單位內外扣除的辦法沒有文件支持。補稅正確。發票依據:(國稅發[2008]80號)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提示:不能以為符合所謂的“原則”就可以不考慮稅收文件的規定。《稅務處理決定書》從來都沒有“根據**原則征稅或不征稅”的文字。稅務機關稅務處理從來都不相信什么原則。企業取得發票有很多種渠道。最直接的辦法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所有餐費發票,不論企業在哪里列支,大都應按60%扣除。參考:桂地稅發〔2010〕19號 何謂“實際支出的憑證”,未正面回答“關于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扣除憑證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職工食堂經費補貼以實際支出的憑證,在規定的比例內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案例四,職工福利費中個人所得稅案今年稽查檢查一企業,發現企業在職工食堂經費中列支了給職工買蔬菜、水果的支出,并且計算出職工食堂費用為人均每天30無。稽查員將職工食堂經費總額平均分攤到每個職工頭上,計算個人所得稅。企業提出異議。審理時,認為:依據相關文件規定,職工福利費中如能確定為個人所得,可以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如何能確定每個職工每天都能在食堂就餐?況且人均每天30元是否全部用在職工頭上,職工是否認可?多數不支持征稅。提示:如不能確認為個人所得,就不能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執法者應學會善意的疏忽。對職工食堂支出征收個人所得稅,鮮有所聞。案例五,物業費代替福利費補稅案今年稽查檢查一企業,發現企業2009年開始沒有職工福利費支出。經調查發現一物業合同,約定公司的保安、環境衛生、食堂都由物業公司管理,企業向物業公司支付管理費用。食堂供應一日三餐,費用偏高。稽查員根據合同約定的職工食堂費用,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為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14%部分進行補稅處理。企業有異議。審理認為:國稅函(2009)3號文:職工福利費為“(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企業支付的物業管理費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不同意對其補稅。提示:物業管理費是企業分離社會職能的管理手段。物業管理合同簽訂不宜過細。關于一些經常遇到的職工福利費列支問題,各地地方政策不盡一致,列舉一些供大家參考,以便控制風險。1;關于通訊費、通訊補貼稅前扣除問題遼寧地稅(2010)3號規定:企業實報實銷的管理人員的通訊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在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內稅前扣除。河北冀地稅發〔2009〕48號規定: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對實報實銷未做規定。天津(津地稅企所〔2010〕5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目前大多省市對職工通訊費支出均認定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標準后計算個人所得稅。2;關于供暖補貼和采暖費稅前扣除問題全國只有遼寧地稅(2010)3號明確規定:供暖費補貼在職工福利費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職工報銷的采暖費在管理費列支,按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稅前扣除。天津(津地稅企所〔2010〕5號)規定: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務或職稱發放的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而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總局文件對采暖費補貼做出規定,而未明確規定“職工報銷的采暖費”如何處理。職工報銷的采暖費與發放補貼是不同性質的管理方式。遼寧地稅規定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因為總局也未明確“職工報銷的采暖費”如何處理。此扣除方法可以爭取。3;關于交通費、交通補貼稅前扣除問題遼寧地稅(2009)3號文規定:企業報銷的交通費在管理費中列支,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通訊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稅前扣除河北省冀地稅函〔2009〕9號規定:企業借用個人的車輛,企業與個人之間必須簽定租賃協議,如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該車發生的汽油費、修車費由企業負擔的,則相關的汽油費、修車費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企便函[2009]33號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企便函[2009]33號文件此條與所得稅司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不被各地稅務機關認可。因為實際操作中何為“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很難確認。企業租賃車輛,職工以單位名頭的發票報銷,是否可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還是河北規定比較符合現實。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做法與遼寧和河北的文件規定一致。天津比較嚴厲,租職工個人車輛,油費不能扣除。天津(津地稅企所〔2010〕5號)規定:租賃交通工具稅前扣除問題(一)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其他企業或具有營運資質的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及與其相關的費用,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二)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4;關于財企字[2009]242號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于工資總額認定的差異問題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為職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實行貨幣改革的納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福利費管理,與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不符。總局已經解釋企業會計處理可依據財企字(2009)242號,稅務處理要依據國稅函(2009)3號。天津地稅已經部分執行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津地稅企所〔2010〕5號)規定:職工交通補貼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5;職工食堂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提示風險:企業執行財企字(2009)242號或(津地稅企所〔2010〕5號)關于福利費轉為工資的政策未必是有利的,可能要付出更多 的成本,原因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計費基數大多是職工個人上年平均月工資,而社會保險費率一般在25以上,加上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的工會經費等支出,企業的付出遠大于企業所得稅稅率25%的水平。天津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國稅函[2009]3號正被肢解和部分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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