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函[1999]788號 境內企業若干對外應付未付費用扣繳預提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6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若干對外應付未付費用扣繳預提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文日期:1999-11-24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9]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57號)的法規,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法規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法規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對此,部分地區詢問,對某些按照合同法規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如籌辦期發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發生的利息等),企業不是一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入某類資產原價后,按稅法的法規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此外,有些企業對合同法規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費用,按照會計制度的法規,也計入本期成本、費用,這些情況應何時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法規應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企業不是一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入企業相應資產原價或籌辦費后,按稅法的法規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的,若企業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或籌辦期結束后仍未支付的,應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次月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對按合同法規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法規,計提列入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凡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作為本期成本、費用的,均應按照國稅函[1998]757號)的法規,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