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32號文件調整了增值稅稅率,原執行17%和11%稅率的應稅行為,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是不是要在五一之前把該開的采購發票都開回來,甚至提前讓供應商把發票開出來?是不是要盡量推遲給客戶開具發票?
一、開具發票的時間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的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曾規定到: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義務時間是是否應該開具發票的重要因素。
二、采購發票是否提前索要?
如果在5月1日前,銷售方已經銷售了貨物并收取了款項或者索取款項的憑據(比如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在2018年4月30日),那就意味著,他的納稅義務在稅率降低前就發生了,該筆銷售業務就應該給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
如果在5月1日前,銷售方并未產生納稅義務,比如雖然已經供貨但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是在5月1日以后,或者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5月1日之前也沒有收到貨款,那么這個納稅義務時間實際上就會發生在稅率下降之后,銷售方應該按照16%的稅率向購買方開具發票。當然,購銷雙方應因此政策調整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這下知道了“合同價款根據國家政策調整而調整”類似條款很重要)。
如果沒有到納稅義務時間,購買方要求在5月1日之前提前開具發票,也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因為“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這種情況,從企業利潤角度,采購方雖然可以在附加稅費成本方面獲得好處,但往往會因提前支付貨款而發生資金成本,總體不會占多大便宜。
實際工作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票從銷售方到采購方會有一定的時間差。但是,5月1日后收到的17%的發票也是合格的發票,進項稅額符合規定也可以抵扣。
建筑業總包方收取分包發票,也是上述原則。
三、銷售發票是否要延后?
銷售方應該按照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發票,采購方獲取發票可以做進項稅額抵扣。在稅率下降時,銷售方開具發票的時間首先會受到采購方的監督。不是銷售方想什么時間開,就什么時間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企業未在納稅義務時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總之,增值稅的中性特點,使得大多數企業(處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企業)在稅率調整期間并沒有多大的籌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