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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6]20號 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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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6]20號 發文日期:1996-02-16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法規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免征增值稅的建材產品包括以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 二、《關于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18號)、《關于人民銀行配售白銀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52號)、《關于黃金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4號)、《關于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5]財稅字013號)及有關文件對黃金、白銀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的法規。 請依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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