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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免稅權的稅收籌劃思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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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業應結合實際經營狀況,將稅收籌劃、財務管理與對股東財富最大化結合起來通盤考慮,并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方案進行籌劃,從而使購銷雙方雙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 127號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其生產銷售的原免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納稅人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同時,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既然稅法賦予企業銷售免增值稅貨物或勞務有12個月的選擇權,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過程中,應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要擺脫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部分進行免稅處理,更有利企業的傳統思維模式,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進行稅收籌劃時,要拓寬思維,多進行逆向思考,若企業對原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部分放棄免稅權,按正常稅收政策規定征稅,企業可少繳稅,同時,購買方可按規定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銷售方可適當提高銷售價格,則對企業有利,應放棄免稅權,若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則企業不應放棄免稅權。所以,只要我們靈活運用新政策,對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部分選擇最有利的稅收政策,企業能選擇相對較好的稅收籌劃方案,以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案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文件規定,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4]22號文件規定,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由此,某礦業有限公司主要購進銅、鋅毛礦生產銅精礦、鋅精礦,去年2月產品銷售收入為7702107.47元,其中伴生金礦收入304878.38元(1.8公斤),銅精礦收入7397229.09元,銷項稅額為961639.78元(7397229.09×13%),進項稅額1043679.32元。 方案一,企業對伴生金礦收入作免稅處理,免稅收入部分作增值稅進項稅金轉出,稅額為1043679.32×304878.38÷7702107.47=41312.82元,則企業2月份應納稅額為961639.78-1043679.32+41312.82=-40726.72元。 方案二,若企業放棄免稅權,其銷售伴生金礦部分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可按規定進行抵扣,金礦應提銷售稅為304878.38×13%=39634.18元,企業2月份應納稅額為961639.78+39634.18-1043679.32=-42405.36元。 分析:在方案一中,2月份留抵稅額為40726.72元;方案二為42405.36元,兩者相差1678.64元。同時在方案二中,因購買方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39634.18元,故銷售方可與協商提高售價,這部分利潤因市場價格波動難以測算,但顯然銷售方可獲取更大利潤,這樣,銷售方可提高利潤,購買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增加增值稅進項進行抵扣。 上例說明,伴生金礦生產企業采用方案二最劃算,若市場發生變化,在滿12個月后企業可仍選擇按免稅處理。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中靈活處理。不同行業應結合實際經營狀況,將稅收籌劃、財務管理與對股東財富最大化三者結合起來通盤考慮,并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方案進行籌劃,從而使購銷雙方雙贏。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現象與規則之全透視 民貿企業如何辦理增值稅免征手續 “免稅分立”條件: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股權價值的20% 兩類納稅人可選擇放棄免稅權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 兩類納稅人適合放棄免稅權 增值稅納稅人可放棄免稅權嗎?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第1號公告--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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