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下發關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
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相關政策——粵府[2014]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