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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費個稅籌劃政策空間變小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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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收入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八條規(guī)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收入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lián)沃苯庸芾砺殑照魇諅€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14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yè)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yè)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yè)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yè)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45號)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二項或者二項以上的收入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之規(guī)定,“工資、薪金收入”與“勞務報酬收入”系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不同項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時從同一公司分別取得上述兩項收入的,該兩項收入應當分別按照其所適用的征稅方式計算納稅,即分別抵扣各自的減除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例如:假定某內資公司董事老李每月領取的收入為28000元。則: 方法1:若全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則其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8000-2000)×25%-1375=5125元。 方法2:若全額作為“勞動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則其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8000×(1-20%)×20%=4480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董事費收入應交營業(yè)稅及附加,此處應繳納營業(yè)稅28000×5.5%=1540元,為計算方便忽略不計,下同)。 方法3:若將其分解成兩部分,一部分作為董事費,一部分作為工資,各發(fā)放9000元,則:(1)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4000×(1-20%)×20%=2240元;(2)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14000-2000)×20%-375=2025元,兩者合計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240+2025=4265元。 通過簡單的加減關系可以知道,第三種方法與第一種方法相比,每月可以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款為:5125-4265=900元,每年可節(jié)約的稅額為:900×12=10,800元;而第三種方法與第二種方法相比,每月可以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款為:4480-4265=215元,每年可節(jié)約的稅額為:215×12=2580元。因此,不少人充分利用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勞務報酬收入”與“工資、薪金收入”適用不同征稅方法的規(guī)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別領取董事費和工資收入的特殊政策,在董事的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將收入在工資和董事費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可在不增加任何個人稅收成本的情況下,使公司董事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達到最優(yōu)。這無形中也增加了稅收執(zhí)法的隨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8月31日下發(fā)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收入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lián)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lián)沃苯庸芾砺殑照魇諅€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14號)第一條停止執(zhí)行。 上述規(guī)定出臺后,對于既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又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和董事費不再分類計稅,而是采取合并為一項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這樣一部分董事類員工,在工資、薪金所得邊際稅率較高(一般高于20%)的情況下,將高出部分肆意轉化為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課稅的避稅安排,是一種稅制完善補漏性措施。也就是國稅發(fā)[2009]121號發(fā)布后,董事費按身份性質確定項目繳納個稅。前例中,如果老李只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但并不在該公司任職、受雇,則其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28000×(1-20%)×20%=4,480元;如果老李因在公司任職、受雇,而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則必須統(tǒng)一按工資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8000-2000)×25%-1375=5125元。而不存在通過隨意調節(jié)工資和董事費金額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就是說明從此董事費個稅籌劃政策空間變得更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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