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財經撰稿人,知名財經評論人士皮海洲日前在證券時報網社區撰文《應廢止紅利稅差別化征收取消紅利稅》。文章稱,日前,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中,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對個人紅利稅實行差別化征收,這一政策的出臺無疑令投資者大失所望。今年以來,由于股市行情的低迷,也鑒于管理層一再強調增加投資者回報,因此,不少投資者與市場人士都在呼吁減免紅利稅。如今管理層推出個人紅利稅差別化征收政策,這顯然是一種偷梁換柱,或者說根本就沒把投資者的呼聲當回事兒。 紅利稅差別化征收政策的出臺明顯是把紅利稅減免的好事辦砸了。投資者之所以呼吁減免紅利稅,除了該稅種對個人投資者不公平之外(該稅種只對個人投資者與投資基金征收,其他機構投資者不征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紅利稅的征收扭曲了價值投資理念。因為紅利稅的征收,讓投資者陷入“分紅致虧”的困境之中,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的損失就越大。比如某公司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元,每股分紅0.50元。這樣第二天的除息價就變成了9.50元,由于0.50元紅利投資者需要繳納10%即0.05元的紅利稅,這樣投資者實得紅利0.45元。投資者最終虧損0.05元的紅利稅。如果該公司是每股分紅1元錢的話,則投資者將會每股虧損0.10元。也正因如此,還有誰愿意參與現金分紅呢?因此,紅利稅的征收無疑是對價值投資理念的扭曲,所以投資者一直呼吁取消紅利稅,至少要減少紅利稅。但紅利稅差別化征收顯然沒有解決“分紅致虧”,價值投資理念被扭曲的問題。 不僅如此,紅利稅差別化征收,不僅沒有降低紅利稅,相反還增加了紅利稅,加重了投資者的稅賦。如持股1個月以內的投資者,如果參與現金分紅,其稅負增加了一倍,由原來的10%增加到20%。而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資者,也并沒有從紅利稅的差別化征收中減輕稅負。雖然持股時間在1年以上的投資者,稅負降為5%,但由于投資者在沒有套牢的情況下,持股1個月以內的投資者明顯多于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并且前者稅負的增加是10%,后者的減輕只是5%,因此,這無疑就從總體上也增加了投資者的稅賦。這不僅沒有增加投資者回報,相反還減少了投資者回報。這種做法與管理層今年來一直強調的增加股票投資價值,增加投資者回報的精神是相違背的;而且也不符合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精神。 除此之外,紅利稅差別化征收并不能真正起到“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的效果,甚至還助長短期炒作。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那些在股權登記日之前不足一個月買進股票的投資者,在紅利稅差別化征收政策面前必須加入到短炒的行業。因為對于這些投資者來說,他們參與現金分紅將面臨著懲罰性的紅利稅,這就迫使他們只能短炒,而不要留戀現金分紅。因此,紅利稅差別化征收到底是鼓勵長期投資,還是鼓勵短炒,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而且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于機構投資者更應該要鼓勵其長期投資,更應該要抑制其短期炒作,但機構投資者卻不征收紅利稅,也就沒有差別化征收的說法了。因此,就“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來說,紅利稅差別化征收也是背本趨末了。 基于此,紅利稅差別化征收就越發顯得不倫不類了。這個政策很明顯是一個外行政策,甚至是一個違背十八大精神的政策。因此,這個政策有必要及時予以廢止,不應該放任其來禍害投資者。而且本著增加股票投資價值、增加投資者回報的精神,本著“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精神,紅利稅有必要直接予以取消。 而據最新消息,從2003年1月1日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簡稱投資稅)將被廢止,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投資稅有利于簡化和規范稅制,使我國稅制建設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既然如此,紅利稅就更應該要取消,紅利稅差別化征收更應該要廢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