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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稅收優惠可否申請享受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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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由于會計失誤,導致未享受該項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現在可否申請補享受?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
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因此,若你單位2014年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條件,則2016年可以申請減免稅并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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