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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虛假出資需承擔四大民事責任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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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虛假出資是一種違反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出資義務的行為,即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卻偽造依約出資假象的欺詐行為。發起人發生虛假出資這種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鑒于發起人虛假出資等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和引發的對公司的債不履行責任在性質上雖為一種獨立的債不履行責任,但畢竟這種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及其引發的責任非常接近于合同的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因此,發起人虛假出資的構成及其責任的追究以及具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準用合同法的規定和原理,一般都是可以參考和援用違約責任的理論來解決虛假出資的實踐問題的。具體而言,發起人虛假出資時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追繳出資追繳出資是指發起人虛假出資即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卻故意偽造依約出資的假象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訴訟,強制虛假出資股東繼續履行沒有履行的出資義務?! ∽防U出資類似于合同法上的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是指在債務人違反合同時,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債務人繼續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合同義務,使對方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責任形式。《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分別對金錢之債與非金錢之債的強制繼續(實際)履行責任做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8條和《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的相關規定,對虛假出資的發起人提出追繳出資的請求?! ≠r償損失發起人虛假出資會損害其他守約發起人等股東、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虛假出資的發起人對其他守約發起人要承擔包括損害賠償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公司本身則要承擔賠償因其虛假出資給公司造成的一切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賠償損失責任是指發起人虛假出資即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卻故意偽造依約出資的假象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逗贤ā返?07條、第113條對違約者的賠償損失即損害賠償責任做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追究虛假出資的發起人的賠償損失責任時,可以援用《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及原理?! 〈吒媸啻吒媸?,又稱失權程序,它是指公司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該股東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以另行募集。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了失權程序,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規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對拖延支付的股東再次頒發一項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個待定的寬限期限內履行支付,否則即將其連同應當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豆痉ā窙]有規定催告失權制度,但筆者認為,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催告失權,但只要發起人在發起人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中對失權程序有明確約定,公司實踐中就可以運用催告失權的責任形式或者救濟方法。這是因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是公司法靈魂?! 〈吒媸嘭熑晤愃朴诤贤ㄉ系膯畏浇獬贤菍`約方的一種制裁?!逗贤ā返?4條對守約方當事人的單方解除合同情形做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公司法上的催告失權責任類似于《合同法》第94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守約方當事人在“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情形下的單方解除合同權。 筆者認為,由于發起人虛假出資很多情形下都是一種根本違反出資義務卻又偽造出資假象的不法欺詐行為,主觀惡性很大,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因此,《公司法》中也應當建立催告失權制度。筆者建議,針對包括虛假出資在內的發起人的根本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將來修訂《公司法》或者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增設催告失權制度時,可以擴大催告失權的適用范圍。這是因為:既然我們可以對發起人雙重遲延的違反出資義務行為實行催告失權制度,那么,我們沒有理由不對主觀惡性更大、對公司損害更重的虛假出資行為、預期根本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類似于合同法上的逾期違約)等適用失權程序。筆者認為,中國將來修訂《公司法》或者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這樣規定,也是一種制度創新。 利息罰則德國《股份法》第63條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條規定:“沒有及時支付所要求款項的股東,應自期滿之日起交付應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許章程規定合同罰款。德國法的這種規定類似于合同法上的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針對虛假出資的發起人,起碼可以要求其承擔對公司的延繳款項的利息和滯納金。當然,公司章程也可以約定對虛假出資者的罰金(相當于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和比率。筆者建議,將來修訂《公司法》或者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考慮增設利息罰則制度,以懲戒虛假出資等嚴重違反出資義務的發起人,更好地保護其他守約發起人等股東、公司本身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四種方式只是發起人虛假出資的最主要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實踐中,發起人可以在發起人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虛假出資發起人對公司應當承擔的具體的民事責任方式,只要這種方式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即可采用。此外,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也可以直接規定其他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針對虛假出資的發起人故意以次充好的瑕疵出資行為,公司可以責令其以約定的合格之物更換等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資本公積賬戶簡介 實收資本賬戶的檢查 “公積”名詞細心辨 詳解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doc 注冊資本能否小于實收資本?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后的額度限制? 現行公司法規引發的相關會計問題 上市公司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稅問題有哪些? 納稅人要視同股利分配繳納個稅的五種情形 盈余公積包括哪些具體項目?如何提???對于提取又是如何核算的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納稅影響與處理 資本公積有哪些明細項目?哪些可以直接轉增資本? 股東借款涉及稅法、工商法、金融法和刑法籌劃風險分析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應該掌握哪些重點內容? 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是按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嗎? 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8]333號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 魯地稅函[2009]97號關于企業類型變更過程中實收資本變動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蘇地稅函[2009]132號資本公積等轉增實收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應付福利費余額轉資本公積是否調增? 公允價值變動增加資本公積應補印花稅 尚未清退的租賃保證金轉入資本公積涉及哪些稅項及賬務處理? 其他資本公積應繳納印花稅嗎? 資本公積方面的規定,新舊會計制度有哪些主要區別? 計入“資本公積”的專項資金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 股票股利、送新股、配股以及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在實質意義和會計處理方法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方企業需要繳納什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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