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建筑行業持續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建筑業稅收征管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導建筑企業規范財務會計核算,促進建筑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
各主管地稅機關應積極引導、督促和幫助建筑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務會計核算,真實、準確進行收入、成本費用核算,實行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對按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意見的通知》(閩地稅發〔2012〕139號)規定上報省局備案的日常掛點聯系企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將其作為重點幫扶對象,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二、實施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稅負預警值管理
(一)我省建安企業承接的省外(不含廈門)建筑工程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按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意見的通知》(閩地稅發[2012]1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區、市)地稅局應抓緊將承接外省項目較多的建筑企業名單呈報省局備案,設區市局也可直接確定名單上報。
(二)我省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建安企業承接的省內(含廈門)建筑工程業務,企業所得稅實行稅負預警值管理,預警值為0.5~0.8%,具體由設區市地稅局確定。
(三)對查賬征收的建安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預警值管理時,不得將稅負預警率變相為核定征收率,或者強制要求企業按照稅負預警值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實際經營虧損或確實達不到預警值標準的,應據實予以認可。
三、異地施工建筑企業個人所得稅管理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意見的通知》(閩地稅發[2012]139號)第八條第(四)項關于建安企業到異地從事建安工程業務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按照以下口徑執行:
(一)外?。ú缓瑥B門)來閩施工建筑企業分支機構或項目部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按《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執行,不執行閩地稅發[2012]139號文。
(二)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實行查賬或核定征收,工程所在地不得核定征收。
(三)除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外,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其他項目個人所得稅,在工程所在地開票時帶征,征收率統一按照閩地稅發[2012]139號文執行。分包收入已帶征個人所得稅的,可憑相關分包合同、分包單位的發票、完稅證明,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在總承包收入中抵扣。各地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四)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地稅機關核準,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回機構所在地繳納,工程所在地不再征收:
1.企業賬證健全、當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
2.項目工程全部由自己員工施工,不涉及除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以外的個人所得稅項目(即不存在分包(掛靠)或雇請勞務用工行為),并能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可靠的說明。
企業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并填報《福建省建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個人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繳納核準表》(見附件),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報經主管地稅機關初審、縣(市)區地稅機關核準后,送交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接到經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核準的《福建省建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個人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繳納核準表》后,發現企業不符合回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應及時通過縣(市)區地稅機關上報共同的上級地稅機關審查裁定,并提交有關證據或說明材料,上級地稅機關應及時作出裁定處理。在上級地稅機關未作出裁定處理前,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不得在開票時帶征。
之前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杜絕違規征收稅費金現象,嚴格規范征管
地稅機關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江海堤防護費”,應隨營業稅在項目地繳納,以免重復征收,對承接省外的工程項目不予征收。堅決制止對外來建安企業違規強征企業所得稅、對提供建筑勞務的收入征收資源稅和建筑材料購銷合同印花稅等違反規定的行為。建設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代扣營業稅,確實需要代征的應由地稅機關按規定進行委托代征。
企業名稱
企業注冊地址
施工項目名稱
施工項目地址
施工項目聯系人
聯系電話
機構所在地辦稅人員
聯系電話
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工程項目是否不存在分包(轉包)或雇請勞務用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