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 2014-9-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規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對我省公布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標準及相關管理措施進行了明確,現予以公告。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關于省、市局公布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標準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4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及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400萬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及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關予以公布;
3.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及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
4.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4000萬元以上的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及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市級地方稅務局予以公布;
5.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縣級地方稅務局暫不開展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
二、公布途徑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及各市級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
三、其他管理措施
除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采取的措施以外,我省各級地稅部門對按本公告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發現納稅人有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及時調整納稅人申領發票的數量和發票開具限額,申領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基本月供應量。對納稅人有稅務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采取收繳發票或者停止供應發票等措施。
2.加強對被公告企業的日常稅源監控,將被公告企業違法案件信息納入風險特征與指標采集范疇。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及相關管理措施的公告》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