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就是:必須在申報抵扣的前一個月至當月申報期截止前2天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稽核。
原規定為:在納稅申報抵扣時一并采集報送。
(四)納稅申報填寫欄目及資料報送改變
新規定要求:
1、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欄。
2、稽核結果通知書中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份數、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
二、新舊辦法銜接特別注意事項:
(一)由于采集時限的變化,2013年7月申報期截止前即將滿180天的海關繳款書應及時在本月申報期內采集并申報抵扣,以免因錯過采集期無法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造成損失。
(二)自2013年7月16起,開始使用新辦法上傳數據,納稅人仍使用原采集軟件采集數據,可將采集數據報送至我局辦稅大廳,由辦稅大廳人員接收。我局將盡快提供網上上傳相關軟件。
三、新辦法實施以后注意事項:
(一)務必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事項(申請稽核、獲取稽核結果及申報抵扣),避免超期,影響稅款抵扣。
1、數據采集:務必自開具之日起180日之內采集并報送海關繳款書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2、獲取稽核結果:稅務機關于每月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每月申報前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打印稽核稽核結果通知書。
(1)每月1日至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天,這段期間內任何一天均可生成稽核結果通知書。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任何一天生成稽核結果通知書,但一旦生成稽核結果通知書后將無法修改,暫時未比對上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本月無法申報抵扣,需留待下期申報抵扣。
(2)納稅申報期最后2天,如納稅人未生成稽核結果通知書的,系統將自動生成稽核結果通知書。
3、申報抵扣:稽核結果通知書中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應在當月申報期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以上事項提請相關納稅人注意,以免無法抵扣相關稅款造成損失!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