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文件,從2012年7月1日起,對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始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試點工作,筆者學習體會如下:
一、為什么要對農產品進項稅額開展核定扣除試點
初級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屬于世界性難題,長期以來為了體現對三農扶持政策,對銷售自產農產品采取免稅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稅鏈條傳導機制的影響,上游銷售農產品免稅,下游就缺乏抵扣進項稅額的有效憑證,因此又規定由農產品加工企業自行開具收購憑證來抵扣進項稅額。上述政策設計既體現了照顧農業生產者,又使得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利益不受影響,如果所有的納稅人均依法合規納稅,不失為較好的政策設計。
然而,實踐中,由于農產品加工企業自己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自行抵扣,增值稅鏈條的相互制約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作為進項的違法犯罪行為始終高企,具體體現在:
第一,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多列進項,進行偷稅;
第二,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作為進項,進而對外虛開發票;
第三,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作為進項,結合“變形票”技術(變形為煤炭、鐵精粉等),對外虛開發票;
第四,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作為進項,虛報出口,從而騙取出口退稅,2007年發生的“利劍二號”專案即是一例。
利用農產品收購憑證進項,大肆偷、騙稅的行為,使得目前的初級農產品抵扣政策處于兩難境地,為了扶持農業,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必須堅持,而屢屢發生的農產品虛開大案,使其成為了“稅制之痛”,因此,此次38號文件換一種思路,改憑票抵扣為核定抵扣,邁出了農產品進項稅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稅務稽查缺乏對憑票抵扣虛開發票的有效手段
38號文件改變了增值稅必須憑借扣稅憑證才能抵扣的規定,是為防范虛開發票,完善農產品抵扣制度進行重大改變的探索。
在38號文件出臺之前,農產品加工企業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海關完稅憑證進行抵扣,尤其是自行開具農產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虛開偷稅、騙稅,按起葫蘆起了瓢的現象。但是在稅務稽查實踐中,對真假混雜的農產品虛開行為進行檢查,存在很多困難:
1、稅務稽查部門在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檢查時,主要依靠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外調證據。即:詢問農產品收購憑證中注明的農產品銷售人,是否真實銷售貨物,或者對其身份證明進行比對。
但是,這種證據看似效力很強,實則有其內在脆弱性,農產品銷售人出具書面證明否認出售農產品,不一定是實情,很多情況下,其為了避免麻煩,干脆就“一問三不知”,造成書面證據與實際情況脫節。被查企業被處罰后,感覺很冤枉。但如果不依靠該證據,對于有一定生產能力的加工企業,稅務稽查部門也的確缺乏更有效的稽查手段。
2、由于現行政策規定,農產品收購憑證只能開具給自產農產品個人,但實踐中,農產品銷售人往往是“二道販子”,例如:筆者辦理的一個案件中,某超市的農產品收購憑證顯示,某農民銷售給超市巨額的農產品,為了證明此農產品收購憑證記載的經濟事項虛假,檢查組到農民居住地核查,其究竟有幾畝菜地,有多少產量,以此證明業務虛假。從“二道販子”購買農產品,雖然不符合現行政策,但幾乎成為市場經濟的普遍現象,僅僅以此就不允許企業抵扣進項稅額,也很不公平。
事實上,對這些情形,稅收征管機關也非常清楚,造成只要想讓農產品加工企業繳稅,就可以“選擇性執法”,“一查一個準”,而大部分情況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造成執法層面的不公平現象。
3、農產品收購憑證一般只允許在本地開具,對于跨地區收購農產品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的程序、管理方法比較繁瑣,進一步增大了農產品收購憑證的難度。
4、其實,在憑扣稅憑證政策下,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也應當關注企業的投入產出、憑票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夠同實際經營情況相符。但由于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主要還是依靠扣稅憑證,導致稅務機關的工作重心、關注度不夠。而抵扣制度的改變,就是將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上。這是在對農產品加工企業虛開發票稅制問題屢查屢出大案的情況下,來換一種思路的重大稅政變革。
5、在核定扣除政策環境下,稅務機關應當非常注重企業生產產品數量、銷售產品數量的真實性,否則依然會出現虛開發票現象。
例如,經過核定扣除計算,某農產加工企業1元銷項可以抵扣0.95元進項,則該企業可能以收取8%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對外虛開發票,以賺取3%的差價。
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銷售產品為核心核定進項稅額
核定抵扣,核心是以銷售產品耗用的農產品數量為核心來核定進項稅額,本質上屬于“實耗法”。在此種抵扣方式下,農產品進項稅額一般不會出現留抵稅額情形,也不會出現前期繳稅,后期留抵情況,企業稅收較為均衡。
例如:本年度購進1億元的農產品,當年進入生產成本的實際耗用為8000萬元,利用農產品銷售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為1億元,農產品耗用率為60%。第2年,該企業沒有購進農產品,主營業務成本為5000萬元
在購進抵扣的情況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萬元的進項稅額,第2年沒有購進農產品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而核定抵扣的情況下,當年抵扣1億元×60%×17%÷(1+17)=871(萬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許抵扣5000*60%*17%/(1+17)=435.5(萬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核定抵扣的辦法比購進扣除辦法,進項稅額抵扣比較均衡,一般也不會出現留抵稅額現象。
四、核定扣除辦法,解決了農產品行業中存在的倒掛現象
例如:某農產品企業,購進農產品金額1000萬元,該公司以1010萬元價格售出。
進項稅額=1000萬×13%=130(萬元)
銷項稅額=1100萬÷(1+13%)×13%=126.55(萬元)
由于購進抵扣時按照購進金額扣除,而銷售時,換算為不含稅價格交納銷項稅,在企業利潤率較低時,就會出現進項倒掛情形。
國家規定購進農產品按照購進金額直接計算進項稅,是基于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扣除率為13%,而銷售產品可能稅率為17%,為消除稅率差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在購進農產品與銷售產品稅率相同,或者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現進項稅倒掛情形。
而38號文件規定,直接購進農產品銷售情形下,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套用到上例,則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均為0,解決了農產品進項倒掛現象。
五、核定扣除的三種具體實施方法
38號文件給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種具體實施辦法,分別為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產出法和成本法。這兩種方法的設計思路本質上是相同的,均是計算出銷售產品所包含的進項稅額來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銷售10000噸巴士殺菌羊乳,其主營業務成本為7000萬元,農產品耗用率為70%,原乳單耗數量為1.06,原乳平均購買單價為4000元/噸。
1、投入產出法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噸×1.06×0.4×13%/(1+13%)=462.94(萬元)
2、成本法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00萬×70%×13%/(1+13%)=483.19(萬元)
由于這里的農產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標計算出來的,因此年末應該根據當年實際,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調整。
六、試點納稅人執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貨所含進項稅必須轉出,否則會造成雙重抵扣
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購進農產品1000萬元,抵扣進項稅額130萬元,2012年7月,該公司將全部購進農產品耗用,生產的產品全部銷售,當月試點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根據成本法計算,確定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應為130萬元(為說明問題,不考慮其他經濟業務)。
從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貨所含的進項稅額130萬元不作轉出,該公司就會重復抵扣進項稅,因此在試點納稅人執行核定扣除前,應當將期初存貨所含進項稅轉出,否則就會造成雙重抵扣。
七、核定扣除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試點核定扣除進項稅額后,由購進抵扣改為了按照銷售數量或銷售成本對應進項稅額,因此購進農產品時無需分離進項稅,應將含稅金額一律計入材料成本,核定進項稅額后,再將核定的進項稅從材料成本中轉出。
例如,M公司開具農產品收購憑證購進原乳1000萬元,如果該企業未采取核定扣除辦法,應做賬:
借:原材料—原乳 87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實行核定扣除辦法后,做賬:
借:原材料—原乳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假設2012年10月核定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則做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
貸:原材料—原乳 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