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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禮品業務,速遞公司稅務處理別守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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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接受某速遞物流公司稅務咨詢,了解到目前該速遞物流公司開展禮儀業務(指替客戶郵寄禮品服務)的財稅處理情況為:已按禮儀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但為了能夠體現主業(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一致),突出快遞業務、物流業務收入為主的特點,賬務處理上采用收取客戶禮儀收入與禮儀代墊成本差額記收入的方式。該速遞物流公司財務人員認為差額做收入不會對會計利潤產生影響,但筆者認為此種賬務處理方式不妥,沒有考慮涉稅風險及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概念,分別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相關配套文件確定。為了體現稅收政策導向,有些會計上發生的成本費用,稅法上不允許扣除,或為限額扣除,或為加計扣除。如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目前速遞公司的稅務處理方式,即按收取客戶禮儀收入與禮儀代墊成本差額記收入,縮小了上述限額扣除費用計算的收入基數,導致可以稅前扣除的費用減少,如果企業當年實際發生上述費用金額比較大,實質上相當于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另外,稅法對允許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的費用憑證要求也很嚴格,一般應滿足實際發生、合理性、相關性要求,而對于外部支付費用的情況,一般要有合規的發票。所以,即使會計上列支了成本費用,也可能不允許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經過溝通,該公司表示只關注了流轉稅,沒有考慮到企業所得稅。因此,筆者建議速遞物流公司賬務上應按全額做收入,即收取客戶禮儀收入與禮儀代墊成本分別記為收入和成本,并建議加強成本相關單據的管理,以使成本都可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對于速遞物流公司對外披露財務信息體現主業的顧慮,筆者認為沒有必要。目前很多國際、國內同類公司都在開展類似禮儀業務,他們對外披露財務信息中,禮儀等業務收入所占的比重都很高,快遞、物流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下降是符合目前速遞物流公司業務模式的。會計差錯可以依據準則進行調整,但多繳納的稅款將很難追回。現實中,有很多財務人員埋頭于記賬,而不能與時俱進,融會貫通會計、稅法知識,很可能給單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等都已經歷了改革或修訂階段,作為財務人員在熟悉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必須掌握稅法,為所工作單位創造最大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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