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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服務如何開具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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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向外銷售聚氯乙烯,和客戶簽訂的合同條款里除了產品的定價外,還約定了運費價。另外我公司負責提供運輸車輛,月底向客戶開兩票結算(增值稅票、運輸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將承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直接轉交給客戶;還是承運人開給我公司,我公司再去地稅局代開運輸發票給客戶?如果承運人給我公司的運費和我公司給客戶的運費有差異,又將如何賬務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取的代墊運費,運輸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客戶,同時公司將運費發票轉交給客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涉及增值稅。 代墊的運費,通過“其他應收款”核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向客戶提供運輸服務無論是自運或是外運,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運輸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公司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公司應按貨物價款和運費金額向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對運輸公司(外運)向公司開具運輸發票,該費用支出可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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