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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如何繳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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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從源泉扣繳管理到股權轉讓所得確認等方面出臺了許多相關文件。在眾多文件中,有兩個文件值得納稅人特別注意。 第一個文件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該文件主要內容為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這一文件明確了稅收扣繳的主體和具體應該承擔的扣繳責任,股權轉讓雙方都必須注意相關規定。 該文件值得納稅人特別注意的內容有三個方面。第一,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的責任。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二,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的責任。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第三,這一規定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源泉扣繳責任重大,特別是非居民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涉稅金額巨大,事關國家利益。納稅人若忽略相關規定而沒有履行扣繳義務,將會受到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 第二個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該文件發文的目的是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且針對的轉讓交易為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方法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有較強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股權轉讓所得的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具體來說,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果被持股企業有尚未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境內外所得的劃分。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將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 稅收優惠的享受。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向省級稅務機關申請核準。 該文件還明確了一些反避稅條款,納稅人尤其需要注意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以避免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其相關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6個方面的資料: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第三,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以上兩個文件對非居民企業之間轉讓境內公司的股權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稅款計算、特殊情況處理,及此類股權轉讓涉及的境內企業的相關義務做了清晰的規定,對于涉及此類交易事項的企業應對稅法文件正確理解,按期履行申報、納稅義務。 作者:尤尼泰稅務師事務所專業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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