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滬國稅貨[2011]42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本市具體操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8 |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本市具體操作意見的通知滬國稅貨[2011]42號 2011.10.19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的政策精神,現將有關本市具體操作意見補充如下: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上海稅務網站下載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和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格式(以下簡稱:電子清單),填妥后需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紙質和電子文件。二、納稅人應對逾期原因進行書面說明,并承諾其真實性及尚未進項抵扣,并提供相應的證明;如證明件屬多用途的,應分別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上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返還原件。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單進行編號管理,編號規則為:稅務識別碼前六位+四位年號+四位順序流水號。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相關抵扣憑證是否已申報抵扣或已失控等情況進行審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除電子文件外,應將申請資料退回納稅人,并告知原因。五、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在申請單核對資料欄填寫稅收管理員、稅務所、稅政部門和分管局長的審核意見,隨正式文件及其他資料一并上報市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電子附件通過市局FTP網絡上報),如遇企業申請較集中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分批匯總上報,由市局統一按規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六、經批準的納稅人可按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