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國公司和一家美國公司(總部)簽訂了一份咨詢服務合同,給美國公司全球的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美國公司全球有三家子公司,在中國有一個S公司,在加拿大有一個T公司,在法國有一個M公司(如上圖)。這幾家公司作為集團成員都接受中國公司的咨詢。此時,你說,我中國公司究竟能否享受勞務出口免稅政策呢?這里S公司在中國,服務的實際接受方有境內單位,你說我是給他免還是不免?如果S公司享受的服務只占全部服務工作量的10%,你說我是免90%,還是免100%,還是只要有中國公司一概不免?這種跨境集中采購服務模式現在跨國企業下是很普遍的,而基層有時候難就難在這個地方。我不是不想執行政策,但政策落地缺乏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我有執法風險啊,該如何是好呢,只能從嚴執行。
2.對于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務的增值稅征稅規則
我們終于看到一點曙光了,在最先上海開始改革的財稅【2011】111號文是這么規定的: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好事情啊,看到了“境外消費”的字眼,也就是說已然不同于營業稅了,并不是說境外單位或個人給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勞務,都算境內勞務征收增值稅。如果該勞務是完全在境外消費,可以不征稅,而不是免稅。終于讓我們看到了一點以“實際消費地”作為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規則的影子了,似乎“屬人”基本也要退出了。
這個原則從財稅【2011】111號文——財稅【2011】133——財稅【2013】37——財稅【2013】106都是這么保持著的。
但是,當我看到財稅【2016】37號文的時候,立刻感到一陣眩暈,上頭的心思突然又變了: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016年又變回來了,你原來不是用的“完全在境外消費”嗎?怎么37號文突然變成了“完全在境外發生”,您這邊究竟又變了什么心思,比起以前是從寬了還是從嚴了?估計像上海浦東,北京海淀這些非貿付匯量極大的稅務局的稅務干部要頭暈了,上頭的表述變了,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要好好揣摩了。比如,以前一家美國公司在美國通過互聯網給中國公司提供咨詢服務,雖然提供地在境外,但中國公司是在中國境內接受的,消費地在境內,那16年5月1日前,肯定屬于境內勞務。但是16年5月1日后呢,你說完全在境外發生,這個是什么意思,美國提供這個咨詢勞務沒有來華,你說他發生在境內還是發生在境外。你究竟是以“勞務的提供地”還是以“勞務的消費地”作為發生地呢,光用一個“實際發生”還是無意義的套套邏輯啊。同時,我們要提醒的是,這個可不是隨意模糊的事情。在跨境勞務增值稅領域,不是你想怎么說就怎么說的,大家還記得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嗎,國家稅務總局隨后下發的關于印發《稅收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5〕117號),我想不僅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也要貫徹國務院要求,因為中國加入世貿是要履行自己承諾的,即制定的稅收政策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雖然國際增值稅指引沒有約束力,但WTO規則對我們是有約束力的。因此,你制定的跨境增值稅征稅規則是要做是否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合規審查的。這里面就包括是否影響“進口的間接稅”。所以,你可不能一會兒發生地,一會兒消費地,這個是要確定清楚才可以的。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后面會專門用一篇文章來對WTO貿易規則進行闡述,提出我們應該如何對此進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