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單證無紙化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申報程序,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稅工作效率,促進我市外向型經濟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單證無紙化的申報(以下簡稱單證無紙化申報),簡化資料、優化流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按照24號公告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申報管理。
第二章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
第四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均應按《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網絡發票系統實施方案的通知》(甬國稅函[2011]252號)的規定開具網絡發票。
第五條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企業,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一)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審核關注企業的;
(三)未按規定保管退(免)稅原始憑證、備案單證的。
第六條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一)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產生W、E疑點的(不包含沖減調整產生的疑點、FOB價外其他價格成交引起的S636、S336疑點);
(二)視同自產貨物;
(三)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外的視同出口貨物。
第七條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的生產企業,如果放棄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聲明,自聲明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進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第三章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料
第八條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的出口貨物,按照24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其中第(5)點規定的原始憑證在申報退(免)稅時免于提供,但需按月按明細表載明的申報順序將原始憑證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第九條不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和放棄單證無紙化申報的生產企業以及不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出口貨物,按照24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申報憑證資料。
第四章單證無紙化申報后續管理
第十條對已辦理單證無紙化申報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照隨機抽樣與定向指定相結合的原則,在退稅審核系統中,每半年抽取部分生產企業一個月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被抽取生產企業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被抽查的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免)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免)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免)稅款或應退(免)稅款小于所涉及退(免)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情形發生的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從通知之日的次月起,12個月內取消其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在取消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期間,生產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按照24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申報憑證資料。
(一)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單證無紙化申報錯誤較多的;
(二)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后續監管中,出口企業拒絕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三)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生產企業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而按照單證無紙化申報辦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申報日期)起實行。
關于《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寧波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一、印發《公告》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申報程序,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稅工作效率,促進我市外向型經濟健康發展,市局決定,從2014年8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特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單證無紙化申報的企業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1、單證無紙化申報適用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
2、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企業,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1)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2)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審核關注企業的;
(3)未按規定保管退(免)稅原始憑證、備案單證的。
(二)單證無紙化申報的貨物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1、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產生W、E疑點的(不包含沖減調整產生的疑點、FOB價外其他價格成交引起的S636、S336疑點);
2、視同自產貨物;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以外的視同出口貨物。
(三)單證無紙化申報是否就不需要提供所有退(免)稅單證了?
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的出口貨物,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其中第(5)點規定的原始憑證在申報退(免)稅時免于提供,但需按月按明細表載明的申報順序將原始憑證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四)單證無紙化申報后,生產企業退(免)稅辦理是否便利了?
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由于簡化了退稅資料,優化了申報流程,減輕了生產企業傳遞退(免)稅憑證的壓力,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傳遞風險,便利了生產企業退稅申報辦理。
(五)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的生產企業,可否不實行單證無紙化申報,按原規定提供退(免)稅原始憑證?
符合單證無紙化申報條件的生產企業,如果放棄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聲明,自聲明次月起36個內不得進行單證無紙化申報。
(六)生產企業發生何種情形會被取消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企業,從稅務機關通知之日的次月起,12個月內取消其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在取消單證無紙化申報資格期間,生產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按照24號公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申報資料。
1、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單證無紙化申報錯誤較多的;
2、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后續監管中,出口企業拒絕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3、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出口企業有本公告第六條所列情形而按照單證無紙化辦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2014年8月1日(申報日期)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