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接受鐵路運輸服務,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能否作為扣稅憑證?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財稅[2013]37號文中“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已被刪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其復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送。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取得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若一般納稅人收到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具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仍可作為抵扣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