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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79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6號              2013-07-03

    為了方便納稅人,加快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提高征收效率,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數據導入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系統,并上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自動采集機動車出廠價格信息,并按規定審核下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車輛價格信息采集、上傳和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和國外機動車進口企業(不含進口自用,以下統稱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改裝)或進口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不同或者價格不同的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稱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貨物或應稅名稱”欄中應當分別開具,不應在同一行中混開。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改裝)或進口的機動車,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后應導出發票信息,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將發票信息與所售機動車的合格證電子信息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簡稱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


    已關聯發票信息的合格證電子信息,將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自動上傳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實時采集每臺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未關聯發票信息的合格證電子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不能上傳至稅務總局。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稅務總局根據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信息,按照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規定,實時核定每臺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并下發各地執行。

    (四)稅務總局將于2013年11月核發2013年度最后一期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2014年1月1日前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出廠的應稅車輛,在車輛購置稅納稅
    申報時執行本期最低計稅價格,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1.機動車生產企業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車輛銷售前完成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關聯、上傳工作。相關系統的授權使用事宜詳見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
    http://www.vidc.info/)網站說明。

    2.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機動車不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使用“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直接錄入發票信息,完成與合格證電子信息的關聯工作。

    3.進口自用機動車的企業或個人,應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前,提前2個工作日登陸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網站(http://www.vidc.info/)錄入并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

    (六)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二、升級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
    2013年8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需進行升級,安裝開票信息導出軟件,用于導出加密的開票信息。升級工作由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三、機動車生產企業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企業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關聯情況進行檢查。

    四、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應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企業上傳至稅務總局的發票信息和合格證電子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五、為了便于機動車生產企業對“車輛票據信息關聯子系統”進行二次開發,稅務總局委托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向企業提供相關數據接口、技術支持與培訓。

    六、凡不按照規定報送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不進行車輛發票信息關聯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公告》的解讀

    2013年07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減少行政審批,加快車輛購置稅車價信息采集與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速度,以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調整現行車輛購置稅車價信息采集與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制度。
       一、車輛購置稅車價信息采集與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方式的改革的背景。
       現行車輛購置稅車價信息采集與核價方式是定期采集、定期核價。由機動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機動車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共六次采集機動車的出廠價格和市場指導價格。稅務總局根據采集到的價格信息,按照《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每年核定、下發六期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近年來,隨著國內機動車行業發展,企業競爭激烈,新車型上市數量與種類不斷增加,銷售價格調整日益頻繁。稅務部門定期采集、核發最低計稅價格的方式,已無法滿足企業與納稅人的需要,同時也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稅務總局為了提高車輛購置稅車價信息采集工作效率,使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更加及時,決定改革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與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制度。依托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平臺,機動車生產企業實時關聯并上傳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與出廠銷售發票票面價格信息,稅務機關實時采集每臺車輛價格信息,由稅務總局按照規定,自動核定、下發每臺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一)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機動車,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增值稅發票)時一并導出發票信息,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將導入的發票信息(增值稅含稅價格)與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上傳到稅務總局,稅務機關完成車價信息的實時采集。
       (二)稅務總局根據企業上傳的車輛價格信息,實時核定下發每臺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這種采集價格信息與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方式既解決了企業在稅務機關價格信息采集期結束后上市的新車型無法單獨報送價格信息的問題,也解決了企業機動車出廠價格與市場指導價格調整與稅務機關最低計稅價格調整不同步的問題。

       三、改革的時間安排與要求
       (一)稅務總局將自2013年8月1日起,開始對現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進行升級,新版系統中主要是增加發票信息的加密導出功能。同時要求企業在銷售機動車填開增值稅發票時,對車輛配置序列號不同或者價格不同的車輛,要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名稱”欄中分別開具。
       (二)2014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使用新版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導出發票信息,利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將發票信息與“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中所售機動車的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并上傳至稅務總局。
       (三)2014年1月1日起,稅務總局開始根據采集到的每臺機動車價格信息,逐臺核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并實時下發各地執行。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未能關聯發票信息的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將不能上傳至稅務總局。因此機動車生產企業在機動車銷售出廠后,應及時開具銷售發票,并完成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的關聯、上傳工作。
       (五)為了確保機動車生產企業能夠正常使用相關軟件系統,或進行二次開發的需要,《公告》明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工作由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由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對于國內非公告機動車生產企業,將參照本項工作對公告機動車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管理。由非公告機動車生產企業向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提出非公告機動車生產企業使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申請并取得用戶操作權限。
       (二)對于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機動車不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如銷售機動車直接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可以“車輛票據管理子系統”直接錄入發票票面信息,完成發票信息與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的關聯工作。
       (三)對于其他途徑進口的國外品牌機動車或其他國產機動車,不能完成車輛電子信息與價格信息關聯的,作為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車輛,按照現行規定征收車輛購置稅。

       五、本項工作的日常管理
       《公告》中明確由機動車生產企業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企業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關聯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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