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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財農[2004]31號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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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農[2004]31號 2004-09-28各區(縣)財政局,開發區、保稅區、園區財政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精神,規范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99號),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農稅[1990]10號)同時廢止。附件:《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政策,簡化減免管理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財政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市財政局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財政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局辦理減免手續。 第四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第五條 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受理人一般應在受理當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申報人沒有按照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資料。 第六條 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手續。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區(縣)財政征收機關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審核后15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減免,區(縣)財政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百行會計網,服務各行各業 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市財政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減免,區(縣)財政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區(縣)財政征收機關應向市財政局備案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 契稅減免,計稅金額10000元(含10000萬元)以下的減免,區(縣)財政征收機關應向市財政局備案減免申報表。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條 市財政局辦理減免的,應將辦理情況30日通報區(縣)財政征收機關。區(縣)財政征收機關應對減免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個人都無權受理。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各級財政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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