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稅[2014]84號 2014-11-20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轉發給你們,經市政府同意,我們結合本市實際,對有關減稅標準問題作如下補充明確,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企業所得稅。
二、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