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國稅機關應做好此類企業期初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審核及轉出工作,加強進項稅轉出數額的核算和申報管理,輔導試點納稅人做好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的帳實核對、登記、確認以及應轉出進項稅額的確定工作。
二、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原料或生產產品種類不在豫國稅公告[2014]8號第二條規定的范圍,沒有全省統一扣除標準的,應填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申請,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審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標準僅適用于該納稅人。
三、試點納稅人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后,有關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問題按稅務總局公告[2012]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主管國稅機關應輔導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填寫申報表,正確計算和申報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的規定,結合此次擴大試點行業實際,試點納稅人生產豫國稅公告[2014]8號第二條規定主產品的同時生產多種副產品的,以主產品銷售數量和扣除標準計算農產品耗用數量和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副產品不計算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試點納稅人認為前述規定不符合其實際的,可以根據財稅〔2012〕38號文件規定,在確保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重復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配計算方法,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納稅人應按確認的分配計算方法準確、詳細計算應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妥善保管有關計算數據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五、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申請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