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小王對此觀點持不同的看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第五條規定的利息收入等。同時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對利息收入作了明確,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稅法沒有對收入來源(其他法律上所稱的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區別對待,對企業取得各類收入應納稅符合稅法實質課稅原理。稅法與民商法、其他規章調整對象不同,稅務機關不是法院,沒有必要對收入來源進行定性才確定征稅。比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延期付款利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稅法采用列舉的方法,明確了八類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其中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政性規定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此損失與本文所講的損失不符。“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能稅前扣除,換言之,取得與收入相關的支出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正如前面所述,非金融企業出借資金收取的利息收入屬于所得稅應稅收入,按稅法相關性原理,由此收入引出的支出(損失)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但是,在2011年之前,稅務機關認為該資產損失不符合扣除條件是有依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老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該規定明確說明了非金融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同時老辦法自動失效。新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新辦法取消了老辦法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的條款,同時通過對比新老辦法中對資產的定義,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新辦法對資產定義中包含了“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增加了“企業之間的往來款項”,這是老辦法沒有的。因此,新辦法資產損失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間借款發生的損失。
企業出借資金的原因有很多,但并不是所有非金融企業間借款發生的損失都能在稅前扣除的。稅務師小王查找了一些地方性做法:江蘇省國稅認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借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浙江省國稅局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第二十四條明確,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損失,應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章債權性投資損失的確認。但非關聯方不收取利息或沒有計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確認為可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浙江省國稅明確了非金融企業(非關聯)之間借款,只要收取或計算了利息收入,就視同企業取得了應稅收入,則該項借款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是相關的,由借款引出的借款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稅法的相關性原則。
當然,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新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要求的外部證據與企業內部證據等。至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新辦法第四十五條是新增加的條款,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新辦法第四十條明確的關聯企業借款形成的損失可以扣除,從稅收公平性角度出發,從另一側面說明了非關聯企業借款形成的損失理應得到扣除。如果認定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發生的借款損失不可以稅前扣除,就會出現存在關聯關系的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而非金融企業向不存在關聯關系的非金融企業發生的借款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的現象。
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案例的非金融企業M公司借款發生的損失,可以在2011年申報稅前扣除。同時新辦法還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應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注冊稅務師小王提醒企業財務作相應的財務處理(假定不考慮其它情況):
借:資產減值損失 800000
貸:壞賬準備 800000
借:壞賬準備 800000
貸:其他應收款--N公司 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