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三)涉及企業經營資質、生產能力或項目建設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資質認定或批準文書。
(四)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書(見附件三)。
第五條縣(市、區)稅務機關應自接收納稅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提出擬辦意見,轉報州、市級稅務機關。州、市稅務機關收到下級稅務機關轉報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向申請人送達相關文書(見附件四),處理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補正。
州、市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結論,以正式公文批復下一級稅務機關,同時抄送申請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已經審核確認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前,根據審核確認批文、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明細賬計算填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申請表》(見附件二),并報送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向所在地縣(市、區)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備案事項作出結論,并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申請表》明確簽注意見送達納稅人執行。
經審核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取消其當年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資格,以后年度需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的,按本條規定程序辦理。
年度中間經州、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執行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一年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匯算前,由縣(市、區)稅務機關按照本條規定辦理備案。
第七條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自取得收入或進入獲利年度起計算,按本公告履行審核確認手續當年開始,享受原企業所得稅優惠至期滿。
第八條《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本公告第四條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15%的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將上述企業的相關資料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報州、市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執行15%稅率條件的,在接到州、市級稅務機關文件后,應及時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第九條稅務機關審核、備案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實行集體討論的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完善議事制度并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條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書面申請(樣本)
2.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申請表
3.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書(樣本)
4.稅務處理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