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桂地稅發[2008]164號 關于改進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1 |
|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改進房地產業稅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稅發[2008]164號 2008-11-24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拉動內需政策措施,應對當前國際、國內嚴峻的經濟形勢,進一步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實施中央政策措施總體要求,現結合我區房地產稅收征管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改進意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的稅收管理意見 (本條廢止)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宅,按0.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按1.5%-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二手房交易的稅收管理意見 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應征收的各項稅費,納稅人可根據所轉讓房產的情況選擇以下方式計算繳納: (一)分稅種計征方式: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 (二)綜合征收率計征方式 1.個人轉讓住宅房屋統一按6.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個人所得稅1%. 2.對個人轉讓商鋪和非住宅房屋統一按7.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個人所得稅2%. 三、關于房屋出租的稅收管理意見 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各項稅費,納稅人可選擇以下方式計算繳納,一經確定的計算繳納稅款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一)分稅種計征方式: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 (二)綜合征收率計征方式 1.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綜合征收率為6.6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出租商鋪和非住宅房屋的綜合征收率為11.51%,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房產稅4%、印花稅0.01%、個人所得稅2%. 四、以上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適用5%或1%的綜合征收率相應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應稅事項按原規定執行。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及時報告區局。 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 桂地稅發〔2010〕18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