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稅〔2013〕197號 2013-12-02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瑯岐經濟區稅務分局、福州保稅區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核定征收工作,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經福州市國稅局、地稅局協商,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聯合開展共管個體工商戶稅額核定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聯合核定的對象
福州市范圍內國地稅部門共管的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伙企業、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聯合核定的范圍
國地稅部門共管的個體工商戶的新設立登記戶、已管征的定額調整及年度重新核定都屬聯合核定的范圍。
三、聯合核定的有關事項
(一)對于國地稅部門共管的個體工商戶,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定期聯系制度,互相溝通稅源情報信息,共同聯合開展共管個體工商戶的典型調查,以此為基礎共同研究制定《共管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基準核定征收標準》,并共同確定分戶應繳納的各項稅額及總的應納稅額,以避免出現對同一納稅人核定稅基不一致的問題。
(二)目前國稅部門對按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統一按行業、經營面積或主要設備臺(套)數、片區、路段為定額依據,根據設定的公式,由計算機自動完成個體工商戶定額的測算。
國地稅部門在對共管戶的日常巡查、日常檢查時,發現有確鑿證據可證明其實際經營額與國稅部門計算機測算的定額存在較大差距的(超過20%以上),可按其實際經營額自行核定其定額,并將重新核定的定額和調查情況互相傳遞。
(三)各縣(市、區)國地稅部門應按月交換共管個體工商戶定額調整資料,其中:國稅局向地稅局提供當月國稅部門定額調整信息,地稅局向國稅局提供當月地稅部門重新核定的定額和調查情況。
(四)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可根據實際聯合制定共管個體工商戶的具體操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