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5-27 為保障我市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有關規定,現將電信業營改增后普通發票使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納稅人應使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在我市范圍內提供電信業服務的納稅人,向付款方收取款項時可使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一聯、二聯、三聯A版、四聯)、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一聯。
二、電信業納稅人在2014年6月1日前已領取的市地稅局監制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三、通信業納稅人已領未用的市地稅局監制的空白發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主管地稅局申請辦理發票繳銷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