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去年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了一家企業,但是今年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該企業存在欠稅沒有繳納,需要我公司承擔,這樣合理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因此,對于合并企業欠繳的稅款,貴公司需要承擔納稅義務。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