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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品買斷比收手續費劃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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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玩具生產企業前些年的產品全部外銷,出口歐美各國,今年公司決定打開國內市場,計劃采用委托商貿公司代銷的方式打開局面。 該企業作如下籌劃。 代銷有兩種方式:一、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應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 假如A企業每年有10萬件產品委托B公司代銷,每件售價100元,成本60元,代銷手續費按銷售收入的10%支付,買斷價格為100-100×10%=90元/件。該企業進項稅款為70萬元。 在第一種方式下,A企業和B公司的銷售收益和應繳的增值稅如下: A企業的銷售收益=10×90-10×60=300萬元; A企業應繳增值稅=10×90×0.17-70=83萬元; B公司的銷售收益=10×100-10×90=100萬元(假設B公司以100元/件的價格銷售); B公司應繳增值稅=10×100×0.17-10×90×0.17=17萬元。 在第二種方式下,A企業和B公司的銷售收益和應繳的稅金如下:A企業的銷售收益=10×100-10×60=400萬元;A企業應繳的增值稅=10×100×0.17-70=100萬元;B公司收取手續費收入=10×100×0.1=100萬元;B公司應繳的營業稅=100×0.05=5萬元。 第一種銷售方式A企業雖然增值稅少納了17萬元,但第二種銷售方式產生的收益比第一種多100萬元,所以該企業采取第二種方式更劃算。當然第二種銷售方式對B公司相當不利,它需要為此多支付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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