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人在辦理政策性減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1、企業在申請辦理政策性減免房產稅時,應根據申請減免稅的具體內容相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對于企業停產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開具的該企業原有生產經營性房屋閑置不用的書面證明。對于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提供相關證明,或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進行實地考察后確定。
(2)對于撤銷后的企業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開具的關閉、撤銷的書面證明。
2、企業在申請辦理政策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應根據申請減免稅的具體內容相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對于企業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需提供公安部門開具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積的書面證明。
(2)對于關閉撤銷后的企業,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開具的關閉、撤銷的書面證明。
(3)對于企業搬遷后,原有場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業范圍內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
(4)對于企業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地,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批準證明文件。
3、對于提供上述有關證明資料時均需注明具體的有效起迄期期限。
三、稅務機關對政策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
1、區縣局減免稅工作審批程序
(1)各區縣局主管稅務所在接到納稅人報送的政策性減免稅申請材料后,應根據掌握的情況,依據稅收政策規定對納稅人報送的《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及證明材料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核,必要時應深入企業實地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對符合政策規定及填報要求的,分別由經辦人員、所長在“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對應欄內簽署意見、簽名,加蓋稅務所公章,并連同所有減免稅材料上報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審核。
(2)各區縣局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應對減免稅材料的內容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政策性減免稅規定的,分別由主管干部、科長在“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對應欄內簽署意見、簽名,加蓋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公章,并連同所有減免稅材料上報主管局長審核。
(3)各區縣局主管局長對減免稅材料的內容審核后,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分別在《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或《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的“地方稅務局審查意見”、“區縣局審核意見”對應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區縣局公章,上報市局地方稅管理二處。
(4)區縣局審核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所述情況是否屬實;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
3)納稅人申請減免的稅種、金額、時間期限是否正確;
4)納稅人申請減免的房產原值、土地面積及土地等級稅額是否正確;
2、市局減免稅工作批復程序
市局地方稅管理二處根據區縣局上報的減免稅材料,統一由內勤做收文處理,登記后送交處長閱批。
(1)、審批權限及擬寫減免稅批復
承辦人員根據處長的批示,對納稅人減免稅材料的內容及區縣局審核意見逐一復核,對不符合政策規定和填報要求的退回;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擬寫減免稅批復,報主管處長(調)審核,其中對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處長審批簽發;對申請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的,由主管局長審批簽發。
(2)、下發減免稅批復
經由主管局長、處長簽發的政策性減免稅批復文件,經辦公室核稿打印后下發有關區、縣地方稅務局執行。
(3)、減免稅資料的存檔
減免稅資料和批復文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退回區縣局:
區縣局地方稅管理科(業務科)接到市局批復退回的《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和減免稅批復文件及所附資料進行登記后交由主管稅務所存檔;市局地方稅管理二處歸檔備查的同時,做好輸機處理。
四、稅務機關對減免稅企業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須經稅務機關按規定權限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減稅、免稅政策,減稅、免稅期滿后,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稅務機關依據國稅發[1993]1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第十一條對納稅人減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納稅人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騙取減免稅稅款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除有權追回全部減免的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辦理減免稅工作的時限
1、納稅人需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內到主管稅務所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減免稅的申報手續。
2、各區縣局應于11月30日前將所有減免稅材料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后上報市局地方稅管理二處。
3、市局地方稅管理二處應在接到區、縣地方稅務局上報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
六、辦理減免稅審批工作的流程圖
附件:
1、《納稅單位企業減、免稅申請書》
2、《房產稅扣除計稅房值審核情況表》及補充填表說明
3、《城鎮土地使用稅扣除計稅面積審核情況表》及補充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