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9-7
根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已完成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清理后,3號公告公布的江西省各級國稅機關實施或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實施的78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保留7項行政許可事項(見附件1);取消49項和其他3項中7個子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見附件2),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19項和其他3項中13個子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見附件3)。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嚴禁違反法定程序在清單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全面落實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已經取消的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取消下級國稅機關對應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不得以事前備案、核準性備案等名義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頭換面繼續審批或者實行其他形式的變相審批;不得將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或涉稅中介組織繼續審批,已經指定的應當立即糾正,停止審批;不得以未列入清單的稅務事項設立依據尚未修改或廢止為由,對該稅務事項繼續采取行政審批管理方式。對違反規定的國稅機關和國稅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7項)
2.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包括49項和其他3項中7個子項)
3.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目錄(包括19項和其他3項中13個子項)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9月7日
關于《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2014年3月,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江西省國稅局發布了《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公開了78項江西省各級國稅機關實施或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
2014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文件,部署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工作,要求一年內完成清理工作,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此后,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文件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前已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工作,取消了“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國稅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也已完成,需要發布公告公布相關事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已完成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清理后,3號公告公布的江西省各級國稅機關實施或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實施的78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保留7項行政許可事項;取消49項和其他3項中7個子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19項和其他3項中13個子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公告要求,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嚴格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嚴禁違反法定程序在清單之外增設和變相增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全面落實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已經取消的上級稅務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取消下級國稅機關對應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不得以事前備案、核準性備案等名義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改頭換面繼續審批或者實行其他形式的變相審批;不得將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定交由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或涉稅中介組織繼續審批,已經指定的應當立即糾正,停止審批;不得以未列入清單的稅務事項設立依據尚未修改或廢止為由,對該稅務事項繼續采取行政審批管理方式。對違反規定的國稅機關和國稅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